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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公司注册

个人独资企业设立

发布时间:2018-01-02 11:51:52
文章来源:盈丰国际

事项内容

个人独资企业设立


法律依据
-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
-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
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(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,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)第九 条;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》(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


条件
(一)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;
(二)有合法的企业名称;
(三)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;
(四)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;

(五)有必要的从业人员。


数量及方式

无数量限制,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。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。


申请材料
1. 投资人签字的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. 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.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4.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编号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5. 投资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6. 住所(经营场所)信息申报材料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
7.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(原件1份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。


申请受理机关

住所所在地的辖区分局。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:

罗湖:1、嘉宝田大厅: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; 2、碧波大厅: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。

福田: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、3楼

南山:1、麒麟大厅: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 商物价大厦4楼; 2、海月大厅: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招商海月三期综合四楼。

盐田: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。

宝安: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、15楼

龙岗: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: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。

坪山: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

龙华新区: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 1楼行政服务大厅。

大鹏: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

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、投诉电话:12315。


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

《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》。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;申请人未申请的,无期限限制;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批准文件、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
决定机关

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


事项程序
(一)受理申请材料;
(二)审核材料;
(三)核准登记;

(四)颁发营业执照。


时限

(一)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:  

1.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 件、材料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  

2.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,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、材料需要核实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,同时书面告知申 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、理由以及时间。  

3.申请文件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,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,注明 更正日期;经确认申请文件、材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决定予以受理。  

4.申请文件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当场告知时,应当将申请文件、材料退回申请人;属于5日内告知的,应当收取申请文件、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的凭 据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  

5.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,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,并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。  

6.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之日起5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


(二)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,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:  

1.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 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 

2.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 

3. 通过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,申请人应当自收到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15日内,提交与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;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的,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;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 提交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。  

4.登记机关自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之日起60日内,未收到申请文件、材料原 件,或者申请文件、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、材料不一致的,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。  

5.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、材料核实的,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。


法律效力
领取《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》后主体资格确立,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。